宁夏宝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海东等卢玲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10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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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04民初10920号案件名称
宁夏宝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海东等卢玲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银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宁夏宝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海东;卢玲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10920号原告:宁夏宝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中国穆斯林国际商贸城东培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耿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京,男,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豪鹏,宁夏辅德(西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海东,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卢玲,女,1985年2月1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宁夏宝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海东、卢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因被告已履行本案债务,双方之间的纠纷已解决,原告宁夏宝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宝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宝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怀成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凯丽书记员 韩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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