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可会建材有限公司、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91执2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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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91执2653号案件名称
阜阳市可会建材有限公司、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阜阳市可会建材有限公司;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91执2653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可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开发区京九办事处七里铺社区天瑞山庄碧水苑6#楼501室,组织机构代码MA2N0H3D-3。法定代表人:姜可会。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开发区香樟大道308号网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8728C。法定代表人:刘国福。本院在执行阜阳市可会建材有限公司与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2525.84元[其中支付货款257256.52元、逾期付款利息暂计36559.32元(以257256.52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暂计算至2021年9月8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4325元、案件受理费2579元、保全费1806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马晋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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