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晶、曾仕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2执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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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2执199号案件名称
王晶、曾仕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喜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晶;曾仕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2执199号申请执行人:王晶,女性,四川省西昌市人。被执行人:曾仕云,男性,四川省喜德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晶与被执行人曾仕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告财产令、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3432执1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吉伍克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尼苦尔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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