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榆林市鹏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06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7065号案件名称
思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榆林市鹏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上海思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榆林市鹏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产品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榆 林 市 榆 阳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7065号 原告:榆林市鹏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38A87F。 法定代表人:王鹏,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思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20722977Y。法定代表人:韩军伟,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鹏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思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原告榆林市鹏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鹏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鹏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思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 1830元,由原告榆林市鹏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 援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琼 1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沈阳鹰龙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白凤臣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8849号 下一篇 包从统、薛朝米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2执1467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