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鹰龙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白凤臣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8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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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8849号案件名称
沈阳鹰龙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白凤臣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沈阳鹰龙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白凤臣案件缘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8849号原告:沈阳鹰龙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17号。法定代表人:曹文信,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滕树兵,沈阳鹰龙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白凤臣,男,1964年4月17日,满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原告沈阳鹰龙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凤臣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鹰龙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春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魏立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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