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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吴海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3执恢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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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恢569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吴海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吴海艳;刘剑晖;吴昌仁;雷满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3执恢5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负责人:熊庭哲,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海艳,女,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州市宁远县,住永州市宁远县。被执行人:刘剑晖,男,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住永州市宁远县。被执行人:吴昌仁,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雷满红,女,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吴海艳、刘剑晖、吴昌仁、雷满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3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3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承办人:莫端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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