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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焦长亮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5民初7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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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5民初7157号
  • 案件名称

    李佳、焦长亮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李佳;焦长亮;高翔
  • 案件缘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5民初7157号原告:李佳,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飞,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长亮,男,198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第三人:高翔,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原告李佳与被告焦长亮及第三人高翔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李佳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佳撤诉处理。审判员  苑治臣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杰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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