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黄国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21执1035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21执103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黄国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芜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黄国成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21执1035号之二被执行人:黄国成,男,1978年7月11日出生,苗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本院在执行黄国成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的(2021)皖0221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国成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1.本院于4月16日、4月19日、8月22日、8月31日分别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黄国成的保险、银行、网络银行、证券、支付宝、财付通,未发现可执行财产;2.本院通过委托云南马关县法院查询被执行人黄国成名下摩托车辆,均达到报废标准,无法处置;3.本院通过委托云南马关县法院查询被执行人黄国成名下房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黄国成与杨发玉共有位于马关县房产信息,因产权人未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暂未查封处置;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黄国成纳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高消费;5.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刑期至20205年9月30日。6.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黄国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380439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本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后宗刚审 判 员 李渝林审 判 员 李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缪 鹏书 记 员 陈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