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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磊、张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4民初1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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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民初1782号
  • 案件名称

    方磊、张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方磊;张媚;徐淑珍;方国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支行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4民初178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山阳县。负责人:杨晓莉,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冀小丹,系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磊,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张媚,女,199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方国兴,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徐淑珍,女,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支行与被告方磊、张媚、方国兴、徐淑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习  源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  敏书 记 员    李成慧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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