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柴半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2执135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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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执1353号之二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柴半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柴半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2执13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住所地府谷县。法定代表人:张建峰。被执行人:柴半厚,男性,1970年11月23出生,汉族,住府谷镇。被执行人:刘改桃,女性,1971年11月19出生,汉族,住府谷镇。被执行人:朱红毅,男性,1981年02月04出生,汉族,住府谷镇。被执行人:刘琴霞,女性,1982年10月17出生,汉族,住府谷镇。被执行人:苏占荣,男性,1968年03月02出生,汉族,住木瓜乡。被执行人:刘乃女,女性,1970年02月05出生,汉族,住木瓜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被执行人柴半厚、刘改桃、朱红毅、刘琴霞、苏占荣、刘乃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执行人刘琴霞、刘乃女、名下网络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刘琴霞、刘乃女名下网络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珍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白志琴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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