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四四与张海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1民初3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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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民初3011号案件名称
张四四与张海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桂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四四;张海波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1民初3011号原告:张四四,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桂阳县。被告:张海波,男,198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桂阳县。原告张四四与被告张海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张四四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四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四四负担。审 判 员 刘宏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彭 凯书 记 员 雷雯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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