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兵、张雷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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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295号案件名称
胡兵、张雷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胡兵;张雷;陈远侠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295号申请执行人:胡兵,男,汉族,1987年9月7日生,住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张雷,男,汉族,1971年8月1日生,住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陈远侠,女,汉族,1979年4月9日生,住安康市汉滨区。申请执行人胡兵依据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9民终89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张雷、陈远侠向申请执行人胡兵偿还借款5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714元。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兵以双方自愿协商并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229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来颖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凡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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