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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太友、姚海滨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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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090号
  • 案件名称

    龚太友、姚海滨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龚太友;姚海滨;王茂秋;王焱
  • 案件缘由

    人格权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090号申请执行人:龚太友,男,1964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姚海滨,男,1997年5月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平远县。被执行人:王茂秋,男,198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被执行人:王焱,男,199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太友与被执行人姚海滨、王茂秋、王焱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521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姚海滨、王茂秋、王焱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龚太友14371.00元、案件受理费20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19.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姚海滨、王茂秋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王焱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姚海滨、王茂秋、王焱立即履行(2021)川0521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为止,被执行人姚海滨、王茂秋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王焱主动履行到位5030.00元。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姚海滨、王茂秋、王焱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保险、车辆、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1、查明被执行人王焱名下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939.32元,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并划拨,加其主动履行5030.00元合计6714.4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后,将剩余6664.4元转付给申请执行人;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姚海滨、王茂秋、王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三、到被执行人王茂秋户籍地泸县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茂秋在监狱服刑。委托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姚海滨进行调查,未查明被执行人姚海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四、已对被执行人姚海滨、王茂秋、王焱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经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姚海滨、王茂秋、王焱有作为申请执行人和申请保全人的案件,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姚海滨、王茂秋、王焱有作为被执行人及被保全人的案件。六、已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姚海滨、王茂秋、王焱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姚海滨、王茂秋、王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521执10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姚海滨、王茂秋、王焱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龚太友履行(2021)川0521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龚太友发现被执行人姚海滨、王茂秋、王焱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毛启君审 判 员  舒 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元鼎书 记 员  熊英杰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090号申请执行人:龚太友,男,1964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姚海滨,男,1997年5月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平远县。被执行人:王茂秋,男,198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被执行人:王焱,男,199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太友与被执行人姚海滨、王茂秋、王焱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521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姚海滨、王茂秋、王焱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龚太友14371.00元、案件受理费20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19.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姚海滨、王茂秋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王焱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姚海滨、王茂秋、王焱立即履行(2021)川0521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为止,被执行人姚海滨、王茂秋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王焱主动履行到位5030.00元。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姚海滨、王茂秋、王焱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保险、车辆、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1、查明被执行人王焱名下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939.32元,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并划拨,加其主动履行5030.00元合计6714.4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后,将剩余6664.4元转付给申请执行人;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姚海滨、王茂秋、王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三、到被执行人王茂秋户籍地泸县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茂秋在监狱服刑。委托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姚海滨进行调查,未查明被执行人姚海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四、已对被执行人姚海滨、王茂秋、王焱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经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姚海滨、王茂秋、王焱有作为申请执行人和申请保全人的案件,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姚海滨、王茂秋、王焱有作为被执行人及被保全人的案件。六、已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姚海滨、王茂秋、王焱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姚海滨、王茂秋、王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521执10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姚海滨、王茂秋、王焱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龚太友履行(2021)川0521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龚太友发现被执行人姚海滨、王茂秋、王焱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毛启君审 判 员  舒 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元鼎书 记 员  熊英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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