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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延军、田海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5执97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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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97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杨延军、田海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志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杨延军;田海江;尚艳;罗国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5执9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延军,男,汉族,1971年4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田海江,男,1981年9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尚艳,女,1982年2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罗国瑞,男,1982年1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延军与被执行人田海江、尚艳、罗国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民初18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田海江、尚艳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延军借款130000元,被执行人罗国瑞对上述案件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9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延军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延军与被执行人田海江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案件款本金13万元、案件受理费1390元及执行费1850元由冻结被执行人田海江在中国人民银行延安支行工资来偿还,直至冻结完全部案件款为止。至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田海江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金柱审判员  党飞雄审判员  冯海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鑫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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