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元、郭元福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732民初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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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732民初919号案件名称
李庆元、郭元福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赤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庆元;郭元福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732民初919号原告:李庆元,男,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被告:郭元福,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娟,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庆元与被告郭元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李庆元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庆元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庆元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李庆元负担。审判员 陈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吴 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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