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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县恒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肖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25民初207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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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825民初207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永丰县恒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肖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永丰县恒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肖军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5民初2078号之二申请人:永丰县恒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县佐龙乡西塘村杨家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352139508R。法定代表人:肖冬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斌,江西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肖军,男,1980年6月3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申请人永丰县恒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肖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永丰县恒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2021年9月9日,申请人永丰县恒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永丰县恒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肖军的银行存款(含支付宝、微信钱包等)252514.9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案件申请费1783元,由申请人永丰县恒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伟圣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阮妍满书 记 员 吴国凤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5民初2078号之二申请人:永丰县恒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县佐龙乡西塘村杨家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352139508R。法定代表人:肖冬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斌,江西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肖军,男,1980年6月3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申请人永丰县恒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肖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永丰县恒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2021年9月9日,申请人永丰县恒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永丰县恒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肖军的银行存款(含支付宝、微信钱包等)252514.9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案件申请费1783元,由申请人永丰县恒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伟圣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阮妍满书 记 员 吴国凤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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