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万豪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8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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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806号案件名称
敦化市万豪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敦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敦化市万豪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宁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806号原告:敦化市万豪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官慧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娟,职员。 被告:刘宁,男,住敦化市。(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敦化市万豪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敦化市万豪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敦化市万豪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敦化市万豪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25元(已减半收取),全部退还给敦化市万豪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审判员 杨思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矫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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