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宏晟科技有限公司椒江区分公司、台州东海翔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2民初5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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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2民初5120号案件名称
台州宏晟科技有限公司椒江区分公司、台州东海翔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台州宏晟科技有限公司椒江区分公司;台州东海翔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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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2民初5120号 原告:台州宏晟科技有限公司椒江区分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滨海工业园区启航路1818号。 负责人:陈雪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岳荣,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茜,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台州东海翔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杜南大道3091号。 法定代表人:金鹏,该公司经理。 原告台州宏晟科技有限公司椒江区分公司与被告台州东海翔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台州宏晟科技有限公司椒江区分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宏晟科技有限公司椒江区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宏晟科技有限公司椒江区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金翔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文韬 代书记员王宇苗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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