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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陈能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328民初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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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28民初591号
  • 案件名称

    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陈能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陈能峰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328民初591号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住所地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临江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873760161XR。法定代表人:秦志军,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蒙英武,广西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能峰,男,1960年10月2日出生,住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与被告陈能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以被告在诉讼期间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负担。审 判 员 龙林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思泉书 记 员 谭 凤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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