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冯海峰、洪洞县汇远恒信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25执247号之四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025执247号之四
  • 案件名称

    冯海峰、洪洞县汇远恒信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冯海峰;洪洞县汇远恒信物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25执24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冯海峰,男,1981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伦掌乡孙家岗村51号。被执行人:洪洞县汇远恒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洞县曲亭镇曲亭村799号。法定代表人:杨维敏,经理。本院在执行冯海峰与洪洞县汇远恒信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洪洞县汇远恒信物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洪洞县汇远恒信物流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5362018800004311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48.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贵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 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