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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结梅、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607民初5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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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607民初5176号
  • 案件名称

    冯结梅、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佛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冯结梅;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三水营销服务部
  • 案件缘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7民初5176号原告:冯结梅,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4、15、16、37、41、44、45、46、54、58、5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395。法定代表人:丁新民。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平安大厦18楼、20-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48017101B。负责人:廖志坚。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7号二座39层1-14室、38层8-14室、6层7-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48036089X。负责人:冯涛。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三水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南丰大道3号百利达广场1座1201-1210、1217-1225、1601-16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54541997T。负责人:李波。原告冯结梅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三水营销服务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作出宣判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结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冯结梅已预交),由原告冯结梅负担。审 判 员 雷智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卢晓婷书 记 员 杨敏贞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7民初5176号原告:冯结梅,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4、15、16、37、41、44、45、46、54、58、5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395。法定代表人:丁新民。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平安大厦18楼、20-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48017101B。负责人:廖志坚。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7号二座39层1-14室、38层8-14室、6层7-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48036089X。负责人:冯涛。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三水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南丰大道3号百利达广场1座1201-1210、1217-1225、1601-16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54541997T。负责人:李波。原告冯结梅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三水营销服务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作出宣判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结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冯结梅已预交),由原告冯结梅负担。审 判 员 雷智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卢晓婷书 记 员 杨敏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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