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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守胜、王兵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1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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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执1932号
  • 案件名称

    李守胜、王兵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李守胜;王兵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1932号申请执行人:李守胜,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王兵,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申请执行人李守胜与被执行人王兵其他案由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9民初29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0973.84元,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回申请书,申请执行人的债权10973.8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0109执1932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浩审判员    盛庆旺审判员    刘春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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