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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镇左家店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8民初3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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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8民初3009号
  • 案件名称

    唐山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镇左家店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唐山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镇左家店村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8民初3009号原告:唐山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复兴路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995534223。法定代表人:许广军,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国,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镇左家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镇左家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30828ME32058116。法定代表人:李明泽,职务:村主任。原告唐山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镇左家店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唐山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镇左家店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92.08元,减半收取396.04元,由原告唐山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立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娄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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