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赤红、北大公学肇庆实验学校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224执保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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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保110号案件名称
刘赤红、北大公学肇庆实验学校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茶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赤红;北大公学肇庆实验学校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茶陵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224执保11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刘赤红与被执行人北大公学肇庆实验学校财产保全一案,(2021)湘0224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依法委托冻结了被执行人北大公学肇庆实验学校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现已冻结到被执行人北大公学肇庆实验学校的银行存款68762.18元。本院认为,(2021)湘0224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部分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茶陵县人民法院(2021)湘0224财保13号部分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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