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宫在安信用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7199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7199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宫在安信用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宫在安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71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营业场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延安路9-1号1-4层。负责人:苏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金熇,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喻俊宁,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宫在安,男,1982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宫在安信用卡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21年4月7日作出(2021)辽0202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宫在安银行存款160307.98元或其它等值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卢艳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姜 艳书 记 员 宁天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万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603民初5753号 下一篇 李万林、袁银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13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