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惠燕、南昌新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112执恢28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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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112执恢283号之一案件名称
熊惠燕、南昌新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熊惠燕;南昌新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恢2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惠燕,女,1970年8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南昌新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民德路3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92819F。南昌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的(2012)洪仲裁字第167号仲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昌新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熊惠燕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熊惠燕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2执恢28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仰方审判员 程 磊审判员 张小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梦雯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恢2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惠燕,女,1970年8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南昌新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民德路3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92819F。南昌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的(2012)洪仲裁字第167号仲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昌新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熊惠燕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熊惠燕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2执恢28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仰方审判员 程 磊审判员 张小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梦雯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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