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陈泽贤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91执恢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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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91执恢160号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陈泽贤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陈泽贤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91执恢16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786713482M。法定代表人:刘加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潇,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泽贤,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陈泽贤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291民初186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泽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291执恢160号案件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人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瑞审 判 员 俞泽迪审 判 员 朱 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赵凤林书 记 员 王四维附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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