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国、集贤县凯越粮食经销处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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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1416号案件名称
文国、集贤县凯越粮食经销处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文国;集贤县凯越粮食经销处;田佰余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1416号申请执行人:文国,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305211977********,住集贤县腰屯乡东荣村****。被执行人:集贤县凯越粮食经销处,住,住集贤县腰屯乡昌平村/div>法定代表人:田佰余,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田佰余,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305211977********,住,住集贤县福利镇学府华庭小区**楼****/div>本院在执行文国与集贤县凯越粮食经销处、田佰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黑0521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确定集贤县凯越粮食经销处、田佰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给付文国粮款41132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8.30元,减半收取计414.15元,由集贤县凯越粮食经销处、田佰余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6日、2021年8月8日、2021年8月2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3.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集贤县凯越粮食经销处无开户信息,无网络资金信息;被执行人田佰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共计开户17个,其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已被本院案件冻结,冻结限额41132元。被执行人田佰余网络资金无余额,已被本院案件冻结。4.查明被执行人集贤县凯越粮食经销处、田佰余名下均无车辆。5.查明被执行人集贤县凯越粮食经销处在双鸭山市尖山区、集贤县均无不动产,该经销处的经营用房是租赁的。本院通过腰屯乡政府调查集贤县凯越粮食经销处不动产信息,经查,集贤县凯越粮食经销处在腰屯乡无不动产。6.查明被执行人集贤县凯越粮食经销处具有以下财产:输送机一台、清选机三台、扒粮机一部、地秤一部、烘干塔**、输送机九辆、八斗机一台均被我院其他案件查封评估拍卖。本案申请参与分配7.查明被执行人田佰余在昌平村有六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字第01712号、01713号、01714号、01715号、01716号、01717号均被我院其他案件查封评估拍卖。本案申请参与分配8.查明田佰余妻子钱红有坐落于学府华庭15号楼1单元502室,不动产证书号:黑(2020)集贤县不动产权第0002266号房屋一套(已抵押),已被我院其他案件查封评估拍卖。本案申请参与分配。9.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所述,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521民初1660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相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王佳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郭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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