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支行、梁慧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1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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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执1049号案件名称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支行、梁慧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永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支行;梁慧;钱玉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21执104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支行。被执行人:梁慧。被执行人:钱玉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支行与被执行人梁慧、钱玉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221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1181.25元,案件受理费1662元。本院认为,(2021)吉0221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152843.25元,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1)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21)吉0221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152843.25元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次申请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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