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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红燕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02民初557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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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02民初557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衡水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红燕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衡水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红燕;刘建广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02民初5577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前进北大街598号中基大厦14层1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7441459XA。法定代表人:张志泊,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孙红燕,女,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申请人:刘建广,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红燕、刘建广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冀1102民初557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孙红燕、刘建广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与被申请人孙红燕、刘建广达成和解,且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撤回起诉,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特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孙红燕、刘建广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20]20号)》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孙红燕、刘建广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志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楚月书 记 员 王丽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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