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5民初3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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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25民初3134号案件名称
王某、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亭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某;牛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5民初3134号原告:王某,女,1970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被告:牛某,男,1970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原告王某与被告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张庆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伟伟书 记 员 张 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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