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志冰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陕0626刑初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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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6刑初83号案件名称
白志冰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起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白志冰;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陕0626刑初83号公诉机关吴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基 本情 况被告人白某,男,汉族,1970年3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吴起县。2021年9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吴起县公X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吴起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敏,陕西胜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起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公诉机关指控情 况起诉书文 号吴起检刑诉(2021)50号指控事实202分许,1年9月2日16时20,被告人白某酒后驾驶长安牌陕JXXXXX小型轿车从吴起县吴起街道办刘河湾出发,沿吴起县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吴起县公厕处时,与相对方向贺新周驾驶的翼虎牌陕AXXXXX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后陕AXXXXX车又与张宗富驾驶的停放在道路东侧的陕汽牌陕JXXXXX重型自卸货车碰撞,造成贺新周及乘车人杭艳妮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吴起县公X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指派民警赶到现场,发现白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在勘查完事故现场后将白某带回交警大队调查,并对其两次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分别为:236mg/100ml,222mg/lOOml,后办案民警依法将白某带至吴起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将其血样送往陕西瑞康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白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65,40mg/lOO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吴起县公X局交通警大队认定:白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贺新周,张宗富以及乘车人杭艳妮无责任。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意 见被告人白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 决理 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且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法 律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判 决结 果被告人白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9月3日起至2021年11月2日止。)权 利告 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张 艳 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康 彪 2021023白某100300110210030001110201044202101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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