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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战英、潘安容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2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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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2357号
  • 案件名称

    吴战英、潘安容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吴战英;潘安容;雷逢春;陈大华;蒋宗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2357号申请执行人:吴战英,女,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被执行人:潘安容,女,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被执行人:雷逢春,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被执行人:陈大华,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被执行人:蒋宗财,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申请执行人吴战英与被执行人潘安容、雷逢春、陈大华、蒋宗才四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521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吴战英申请执行潘安容、雷逢春、陈大华、蒋宗才四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战英申请强制执行内容: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2021)川1521执23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二、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潘安容、雷逢春、陈大华、蒋宗才四人没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电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溢若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学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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