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颜翠仁、陈光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7执108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执10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颜翠仁、陈光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颜翠仁;陈光辉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7执1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颜翠仁,女,汉族,1968年8月10日出生,陕西省镇坪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陈光辉,男,汉族,1971年5月6日出生,陕西省镇坪县人,住本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翠仁与被执行人陈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光辉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的存款1092.33元。2021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颜翠仁以与被执行人陈光辉达成执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陈光辉的强制执行申请。现本院决定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光辉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币1092.33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光辉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92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永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定林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