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翠仁、陈光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7执10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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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执108号之二案件名称
颜翠仁、陈光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颜翠仁;陈光辉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7执1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颜翠仁,女,汉族,1968年8月10日出生,陕西省镇坪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陈光辉,男,汉族,1971年5月6日出生,陕西省镇坪县人,住本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翠仁与被执行人陈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光辉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的存款1092.33元。2021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颜翠仁以与被执行人陈光辉达成执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陈光辉的强制执行申请。现本院决定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光辉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币1092.33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光辉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92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永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定林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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