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其他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勉县晨光烟酒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578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57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勉县晨光烟酒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勉县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勉县晨光烟酒经营部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5执5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勉县晨光烟酒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汉中市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MA6YNHRE75。    经营者:陈某,女,生于1975年XX月XX日,汉族,个体户,住勉县XX街道办事处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室。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507111780。被执行人: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勉县九冶十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056932499K。法定代表人:惠某,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1)陕0725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勉县晨光烟酒经营部与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勉县晨光烟酒经营部支付拖欠货款及押金共计190722元。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逾期,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勉县晨光烟酒经营部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将执行款履行完毕。逾期,被执行人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产生巨大债务危机,目前处于停业状态。以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在本院有多起尚未履行,涉案标的较大。其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另案多次轮候冻结。其在保险、税务、证券、车辆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其名下坐落于勉县XX镇XX路XX城XX楼XX层的不动产和坐落于勉县XX街道办事处XX路XX居XX号楼XX段XX层XX铺、105铺,均已办理了抵押登记,目前本院另案正在处置中。目前,被执行人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依法报告财产,本院对其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惩戒。至此,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勉县晨光烟酒经营部,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被执行人汉中幸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勉 忠    审 判 员      王    彪    审 判 员      封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韩    墙书 记 员      黄    静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