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段淑英、刘广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2021)冀08刑申3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刑申38号
  • 案件名称

    段淑英、刘广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段淑英;刘广涛
  • 案件缘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21)冀08刑申38号刘广涛:你因段淑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对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8刑终180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段淑英的行为虽构成犯罪,但具有诸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一、二审法院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段淑英在万盈承德县分公司担任业务员或团队经理期间,具体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并给投资参与人造成的损失均超过五十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申诉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