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贵阳分中心、李才群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02民初10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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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02民初10422号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贵阳分中心、李才群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贵阳分中心;李才群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02民初1042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贵阳分中心,地址在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州金融城BL区北二塔中信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刘振宏,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青青、江琛,贵州合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才群,女,1992年10月17日出生,彝族,住址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贵阳分中心诉被告李才群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贵阳分中心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贵阳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32元减半收取2166元,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贵阳分中心承担。审判员 骈冬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润龄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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