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法院与杨绿兵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237执96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237执965号案件名称
巫山县人民法院与杨绿兵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巫山县人民法院;杨绿兵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7执965号 移送机关:巫山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杨绿兵,女,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本院在执行移送机关巫山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杨绿兵罚金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渝0237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杨绿兵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信息,没有调查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询其暂无可供执行能力。因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7执96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史发玖审 判 员 王 毅审 判 员 王 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海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