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盛智、黄德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7执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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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716号案件名称
唐盛智、黄德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唐盛智;黄德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7执716号申请执行人:唐盛智,男,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黄德佳,男,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申请执行人唐盛智与被执行人黄德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蓝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2020)湘1127民初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盛智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黄德佳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12日、8月16日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黄德佳有少量银行存款(不足100元),无工商、民政、证券等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分别向不动产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建设银行理财产品等部门进行传统查询其他财产状况,均未查获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黄德佳住所蓝山县塔峰镇糯江村进行了周边财产调查,未查获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2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黄德佳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通过电话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6000元,诉讼费1025元,执行费1175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审 判 长 欧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周 胜书 记 员 余前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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