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青、王丽博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02执1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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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02执1635号案件名称
王海青、王丽博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海青;王丽博;青岛嘉和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02执1635号申请执行人:王海青,女性,1956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王丽博,男性,1988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青岛嘉和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鄱阳湖路21号3单元204户。法定代表人:姜瑞志,该公司。本院在执行王海青与王丽博、青岛嘉和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02民初104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本院于2021年5月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2021年5月7日、2021年9月2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有银行存款。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2021年9月1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4、2021年9月14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文审判员 曹 榕 飞审判员 孙兴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妍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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