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9执2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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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9执2669号案件名称
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9执2669号申请人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北湖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876230716A。法定代表人闵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峰、马崇杰,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蒋华,男,汉族,1958年12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蒋华作为已死亡公民,且无遗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729执26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伟审判员 王昆鹏审判员 李 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 彬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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