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远声实业有限公司、王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916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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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9162号之一案件名称
西安远声实业有限公司、王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西安远声实业有限公司;王翠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9162号之一 原告:王翠,女,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珂楠,男,住同上,系原告之夫。被告:西安远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3505400XJ。法定代表人:张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煜,男,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翠与被告西安远声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翠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4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赵 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助 理 李 雪书 记 员 冀 星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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