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锴铠科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2021)浙0282民催4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282民催43号案件名称
上海锴铠科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溪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催告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上海锴铠科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公示催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282民催43号 申请人:上海锴铠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南路1588弄1号19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90152705M。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望园南路1588弄1号1910室。 法定代表人:谢立辉,该公司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上海锴铠科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1年7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50504092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21年3月15日、出票金额30000元、出票人宁波世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鼎亿达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背书人宁波鼎亿达贸易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锴铠科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锴铠科贸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蒋君亚 审判员范智君 审判员崔志宁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欣娜 代书记员施梦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徐尊永、冉洪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82民初4641号 下一篇 张某某、广西某某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4执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