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尊永、冉洪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82民初4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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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82民初4641号案件名称
徐尊永、冉洪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徐尊永;冉洪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82民初4641号申请人:徐尊永,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申请人:冉洪岸,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申请人徐尊永与被申请人冉洪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尊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冉洪岸名下银行存款2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徐尊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尊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冉洪岸名下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670元,暂由申请人徐尊永负担,待判决时确定。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姚晓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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