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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秀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02民初1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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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民初1914号
  • 案件名称

    盘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秀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锦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盘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秀云;盘锦正城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02民初1914号原告:盘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辽河北路**。法定代表人:杨忠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辽宁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秀云,1972年5月13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其他自然信息不详。(原告提供)被告:盘锦正城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盘锦市盘山县新县城创业大厦**。法定代表人:田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应桥,1977年10月11日出生,辽宁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盘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秀云、被告盘锦正城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根据原告起诉状中提供信息无法适用直接送达等方式联系到被告李秀云,经本院释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李秀云具体的信息及送达地址或公告送达材料,本院无法确认被告李秀云明确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盘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00元,原告未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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