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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本成、李平等托克逊县金世昌宾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123执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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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123执263号
  • 案件名称

    易本成、李平等托克逊县金世昌宾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托克逊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易本成;李平;托克逊县金世昌宾馆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123执263号申请执行人:易本成,男,汉族,1963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新疆托克逊县。    被执行人:李平,男,汉族,1963年5月26日出生,现住:新疆托克逊县。    被执行人:托克逊县金世昌宾馆,所在地:新疆吐鲁番市友好路北侧华安路运输站旁。    法定代表人:李平,系该个体户经营者。    本院在执行易本成与李平、托克逊县金世昌宾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易本成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托克逊县人民法院(2021)新2123民初8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洪春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新发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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