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本成、李平等托克逊县金世昌宾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123执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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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123执263号案件名称
易本成、李平等托克逊县金世昌宾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托克逊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易本成;李平;托克逊县金世昌宾馆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123执263号申请执行人:易本成,男,汉族,1963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新疆托克逊县。 被执行人:李平,男,汉族,1963年5月26日出生,现住:新疆托克逊县。 被执行人:托克逊县金世昌宾馆,所在地:新疆吐鲁番市友好路北侧华安路运输站旁。 法定代表人:李平,系该个体户经营者。 本院在执行易本成与李平、托克逊县金世昌宾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易本成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托克逊县人民法院(2021)新2123民初8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洪春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新发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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