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代全、刘烨等宁夏辉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6民初9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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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06民初9071号案件名称
史代全、刘烨等宁夏辉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银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史代全;刘烨;宁夏辉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6民初9071号原告:史代全,男,汉族,1968年1月1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亮,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烨,男,汉族,1988年1月16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辉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邓国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军,男,汉族,1979年10月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芳,男,汉族,1962年9月1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6月18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史代全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史代全负担。 审判员 张凤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云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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