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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代全、刘烨等宁夏辉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6民初9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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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106民初9071号
  • 案件名称

    史代全、刘烨等宁夏辉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银川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史代全;刘烨;宁夏辉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6民初9071号原告:史代全,男,汉族,1968年1月1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亮,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烨,男,汉族,1988年1月16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辉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邓国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军,男,汉族,1979年10月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芳,男,汉族,1962年9月1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6月18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史代全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史代全负担。        审判员    张凤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云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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