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作乾、程爱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2执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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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2执312号案件名称
杨作乾、程爱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杨作乾;程爱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1022执312号杨作乾、程爱武:申请执行人杨作乾与被执行人程爱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1022民初6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程爱武向原告杨作乾偿还借款15000元。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程爱武银行存款15150元,该标的款已实际由申请执行人领取,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余部分。本案执行费1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1022执31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2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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