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志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06民初4627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民初462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志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保定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志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06民初4627号之一解封申请人:王艳荣,女,195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史庄街295号1-1-102室。被申请人:王志杰,女,194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解除申请人王艳荣诉被申请人王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的(2021)冀0606民初4627号民事裁定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申请人王志杰和孟老水名下的账户,并查封了孟老水名下的座落于西关大街××、××室房屋产权手续(产权证号:O2××42号)。在审理过程中得知孟老水已于2020年12月11日去世。现申请人王艳荣撤回了起诉,并于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志杰和孟老水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志杰、孟老水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书的执行。审判员  胡紫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齐 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