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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市医疗保障局、梁富能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028民初3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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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028民初3421号
  • 案件名称

    隆昌市医疗保障局、梁富能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隆昌市医疗保障局;梁富能
  • 案件缘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028民初3421号原告:隆昌市医疗保障局,机构地址:隆昌市古湖街道康复西路三段53号附1号。负责人:吕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超,系该单位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祖奎,系隆昌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主任。被告:梁富能,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原告隆昌市医疗保障局诉被告梁富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隆昌市医疗保障局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隆昌市医疗保障局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昌市医疗保障局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隆昌市医疗保障局负担。审 判 员 丁洪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牛敏书 记 员 牛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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