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市医疗保障局、梁富能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028民初342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028民初3421号案件名称
隆昌市医疗保障局、梁富能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隆昌市医疗保障局;梁富能案件缘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028民初3421号原告:隆昌市医疗保障局,机构地址:隆昌市古湖街道康复西路三段53号附1号。负责人:吕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超,系该单位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祖奎,系隆昌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主任。被告:梁富能,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原告隆昌市医疗保障局诉被告梁富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隆昌市医疗保障局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隆昌市医疗保障局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昌市医疗保障局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隆昌市医疗保障局负担。审 判 员 丁洪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牛敏书 记 员 牛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